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

宋朝。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宋朝。在宋朝,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得对典卖的法律调整得到加强。自此以后,对土地、房屋等的典卖规定必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

此外,在《宋刑统》和许多皇帝的诏敕中,明确规定严禁一物两典,违犯者“准盗论”,用以维护典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