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鼓励自学成才!而在很多法律却没有体现呢?为什么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材”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其中有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