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真相还是委托人利益?
我必须旗帜鲜明地表达立场:更重要的是委托人利益。理由很简单,因为这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只有公安、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时,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正义,而任何一方在其位不谋其政,都可能导致失序。我们要相信立法者比我们要聪明,他们站在千百年的司法实践和累积的经验之上,既防范当事人弄虚作假、作奸犯科,也防范公检机关刚愎自用、刑讯逼供,还防范法官滥用职权、自诩正义。立法者并不会把所有的信任交给某一方甚或某一个人,而是通过各方的制衡达成正义的平衡。法律秩序对于律师的要求,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帮助委托人,弥补他们法律知识上的不足,更好地保护及实现委托人的权利,同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当然,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不可以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也就是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将受到规则的惩罚。比如,在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被称为“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说现在牢里还蹲着一百多个刑辩律师;在民事方面,根据民诉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诉讼,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