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应该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