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法的效力

(五)法的效力(重点)

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

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律的空间效力。

(2)法律对人的效力。

(3)法律的时间效力。出现法的溯及力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新法取代旧法;②新法将某一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③新旧法并存时。

提示:我国刑法中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也就是新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应当适用旧法,即“从旧”;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即“从轻”。

2、法律效力的位阶和裁决

(1)法的效力位阶。

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问题06

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法的效力的裁决(识记)05 06 07 08

我国《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如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在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