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公安局主管全市人民警察巡警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警(以下简称巡警)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城镇道路的执勤工作。第三条 市公安局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警的执勤工作。第四条 巡警按照确定的巡区采取徒步与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执勤。

巡警执勤应当两人以上。第五条 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巡警执勤,服从巡警的管理。第六条 巡警执行职务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并按规定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依法使用警械,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或者公民发现巡警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第二章 职权第七条 巡警执勤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安全;

(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保护市政公用设施;

(三)参加突出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维护一场秩序;

(四)劝解、制止在巡区内发生的治安纠纷,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的公民;

(六)受理公民报警;

(七)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八)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巡警执行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巡警执勤时依照本规定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有关证照;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四)暂扣与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的车辆、物品和证件;

(五)纠正交通违章行为,制止非交通占道行为;

(六)对危及公***安全和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在追捕、救扩、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力。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九条 对有下列妨害公***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四)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工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偷窃、骗取、抢夺、损坏公私财物的;

(九)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十条 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有下列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机动车辆停放规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

(二)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地区(路段)驾驶、停放非机动车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处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

(四)在道路上乱堆乱放物料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20元至200元罚款,限期内未清除的,予以暂扣或没收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投废弃物的,责令其当即清除,并处5元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水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倾倒垃圾渣土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在建(构)筑物、行道树、电线杆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广告、招贴和纸标语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处50元至1500元罚款;

(四)在道路两侧乱搭乱建的,责令其当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限期内未拆除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在道路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经营物品;

(六)非法占道洗车的,予以取缔,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并可没收其清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