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局限性
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不可能包揽无遗,在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变得无所适从。
法律无法覆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社会约束还需要道德、行规、行政等等;
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强制力为后盾,需要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
法律较之社会现象,一般具有滞后性的,往往是一种社会现象出现了较久且对社会生活影响很大才会被提及立法的高度;
法律的提出是利益协调的结果,制定游戏规则者的利益出发点和素质将决定法律的性质和水准;
法律的运行需要的成本很高;
法律的执行者的水平将是一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