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决定。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整改联动机制和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并将整改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督查范围。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方案,加强对整改过程跟踪督促检查,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市审计机关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
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认真整改;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主管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法定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或者问题突出责任部门单位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前款所列法定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时,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专项视察、专题调研或者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会同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对审计查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选取典型案例,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联合市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根据问题的性质等情况,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调阅相关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五、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十一月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
市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和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由市审计机关商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详细清单作为附件,整改情况报告重点包括: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措施以及时限;
(四)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长效机制情况;
(五)移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查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