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2021年修订解读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将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具体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管、信息***享、资源***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