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冻结期限规定
监察委冻结存款的期限视案件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调查期限。监察机关采取冻结存款财产等措施的时限从具备冻结的条件开始,到冻结的条件消失时结束,最长不超过调查期限。冻结存款的条件消失后或者案件结束后,应及时解除冻结措施。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