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1、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鉴定标准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