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 主第五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三)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四)自治公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同分摊的费用;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方式及其房屋出租、转让的准确信息;
(三)自治公约、管理规约约定的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同分摊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催告;经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姓名、物业座落以及欠费金额,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职责。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制定、修改***有部位以及***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时,应当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报送。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业主、物业使用人、居(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第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由十一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其他人员或者机构协助筹备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