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发起众筹犯法吗
犯法。在众筹行为合法的情形下,个人作为所筹措资金的保管者,在保管资金过程中若存在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且经资金的合法所有者追讨仍拒绝退还的,该筹资保管者视其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类。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是股权众筹。
一、众筹行为的特点
众筹借助互联网突破了信息传递的地域限制,扩大了信息受众群体,在互联网背景下具有以下特点:
参与主体广泛性。任何主体只要有项目倡议即可通过互联网在自己网页、社交平台或专业众筹网站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起众筹。同样,任何主体只要对互联网上的众筹项目认可或感兴趣,即可参与该筹资行为。无论是筹资人或投资人均无年龄、地域、资产等要求的限制。
认筹金额自主性。从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众筹项目提出的筹资金额一般是固定的。投资者可根据个人喜好和经济实力自主选择认筹金额,并在总额或单个产品金额固定的前提下无上额限制。
平台缺乏监管性。网络平台的无门槛进入使得主体能够自由选择通过何种网络媒介向公众发布众筹提议,只要发布内容不涉及黄赌毒等内容,一般不会被禁止。至于项目内容是否违法、是否具有可行性,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合法,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与监管。规范缺失的地方容易促使新事物成长,也容易导致行为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涉及犯罪。
二、众筹发起者的入罪标准。
通过众筹平台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发起者由于其目的、客观行为表现的不同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众筹发起者具有下列非法目的、行为表现或所筹资金达到下列金额的,都有可能触犯刑法而入罪。
(1)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2)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