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醉驾不起诉新规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醉驾可以免于定罪的处罚或者是免于刑事的处罚,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的含量,即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话,是可以免于定罪的处罚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属于情节轻微的有,包括体内酒精的含量没有高于醉驾的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的行为、认罪态度比较好等情形。
醉驾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已经追究的,要撤销案件或者是不起诉,或者是终止审理,或者是宣告无罪:
1、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的时间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要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处罚的;
(四)不如实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免除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解除对侦查期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告,不起诉决定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果非检察官在押,应立即释放。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审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