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采砂主体合法权益,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第三条 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破坏。
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国土、环保、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部门对辖区内河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边界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的基本依据,没有采砂规划的河道,一律不得作出采砂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分级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环境治理等专业规划。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八)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
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第十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砂坑平整等情形不宜进行采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规定临时禁采期。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内和禁采期期间进行采砂活动。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
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负责许可的河段为:泜河、白马河、大沙河、北沙河、洨河、午河、七里河-顺水河、南澧河、沙洺河、留垒河、滏阳河、老漳河、老沙河-清凉江等。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上述河道的支流河道及县管河道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