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国家主义和家族主义分别是什么意思?

所谓国家主义, 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国家制度。国家对于人民有教之之法, 有养之之法, 即人民对于国家亦不能不负责任。其对于外, 则当局过皆兵以御外侮, 对于内则保全安宁之秩序。必人人生计发达, 能力发达, 然后国家日臻发达, 而社会也相安于无事。国家保证人民有法律内的自由权利,国家履行义务教养保护人民, 而人民对国家也负担义务。/西法对于人民有成年不成年之别0, 在没有成年之前, 他对国家的一切权利义务, 全部交给家长代替行使, 但到成年后, 家长就要把这些权利还给他本人, 由他本人行使, 不能代替。

其大略如下: 对内: 富民,工商立国, 扩张民权,有自由人民;

对外: 强国 ,军事立国,巩固国权,有责任政府。

所谓家族主义,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观念始终笼罩着整个社会。宗法思想也始终指导着历代王朝的立法、司法活动。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可分为家长和家人,家人又可分为男家人和女家人。维护了家长制就是维护了家族的统一,而维护了家族的统一也就维护了社会的秩序。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身”,即男性家长。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天子治官,官治家长,家长治家人,以此求家庭之统一,即以谋社会之安宁”。 为了维护家长制,封建社会的法律总是除了国有国法以外,家有家法,族有族规。法律一方面让家长分享一部分国家所赋予的司法权,另一方面,又给其规定了比其它家庭成员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