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

倪云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0条)。同时,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31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两个概念,但,法律并没有对两个概念的内涵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什么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理论界认识观点不一,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一致的认定标准。现将实务与理论界的部分观点梳理如下。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等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主编的《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七版)(上)认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人:

1、法定代表人

法人单位实施单位犯罪的决定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独立做出的,或者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决定的,该法定代表人即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非法人组织实施单位犯罪的决定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或者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第一把手主持决定的,即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单位的一般负责人

所谓一般负责人,是指单位的副职或实行集体领导体制的领导成员。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副职,公司、企业的副总经理,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这些单位成员一般都参与决策或者分管单位某一方面的工作,在自己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有决策权,有可能独立决定实施单位犯罪。如果是这类负责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知情或者事后才知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只能是作出决定的人,不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单位的第一把手。

4、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在一定的情况下,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特别是实行形形色色的承包制以后,一个部门往往也有独立开展工作或经营的权力,一个部门要干什么,不干什么,可能是部门的负责人说了算,而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说了算。又由于部门也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在一定情况下与单位的整体利益可能还会产生冲突,所以,有的部门负责人就可能背着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以,部门负责人不仅可以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独立决定或者与单位的负责人***谋实施单位犯罪时,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军主编:《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第七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5月,第383页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犯罪单位决策机构的成员,但不能将犯罪单位中决策机构的所有成员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没有参加实施单位犯罪决策的成员或者虽然参加了实施单位犯罪的决策会议,但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只是因为少数意见未被采纳的决策机关成员,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或者最后拍板实施的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当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对于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单位领导成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由分管领导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负有疏于监督、管理责任,但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三、两条件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非单位的管理人员,就谈不上主管人员;如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以上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需强调指出的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即“一把手”,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会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均需对单位犯罪负责?对此,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1号),《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4集(总第33集)

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单位中执行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并实质性地参与了单位犯罪活动的成员

单位机关是单位的领导机关, 是单位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统一体。单位机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其具体职能是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决策和执行的正确进行。这三种职能, 分别构成三个体系,而三个体系的统一体,就是单位机关。当单位机关的成员实质性地参与了单位犯罪的活动时,就可以将其作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黎红《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学评论(双月刊),2000年第4期(总第102期)

五、三方面说

应从身份、作用和责任三个方面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犯罪单位组织内,对单位犯罪的实施起主要决策、指挥作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犯罪单位的内部人员。不是犯罪单位内部人员,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加以追究。

第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单位领导人,即“主管人员”。这里所说的“主管人员”不一定就是指单位的主要领导, 但必须是单位领导机构中的一员。

第三 , 对单位犯罪的实施起主要决策、指挥等作用。如果参与决策、指挥,但并没起主要决策、指挥作用,那么不宜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

何为“直接负责”,可以从职责和行为两个角度分析。从职责的角度看,“负责”是指根据职责分工,负有组织、决定、批准、指挥、协调责任。“直接负责”是指单位犯罪行为发生在其负有组织、决定、批准、指挥、协调责任的工作范围之内,和其职责的履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判断根据是公司章程 、 单位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安排等。从行为的角度看,“直接负责”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单位犯罪中实施了主要决策、指挥行为的主管人员对其行为承担直接责 任。 二是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认可的主管人员对其认可犯罪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有些单位(法人)犯罪,事先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也未经某一领导研究或同意, 而是某个部门或个人先行犯罪,事后向领导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该领导 (主管人员)应当明确反对,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及时挽回损失。如果该领导明确支持或者在其主管范围内放任该犯罪行为,那么该主管领导就应当负直接责任。

——杨良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人民检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