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市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等社会公益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宣传,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市、区县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