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执行的法律
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即: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
法官有独立司法权。它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人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即联邦法官做决定时是免受公众压力的,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并被参议院多数成员确认。我们的宪法规定,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生制的,除非他们因严重失职而被国会免职,这些情况是极少的。
另一保证个人司法独立的机制是我们的司法豁免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法官在他们的司法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完全免除民事责任。如果法官惧怕愤怒的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控告他们严重失职和贪污腐化,并且起诉他们,法官可能会因受到威胁和压力,而难以决定有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案件,并可能面对此压力而放弃重要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