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2022)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
“(三)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将第二款修改为: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将第二款修改为: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将第八款修改为: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开展相关禁毒工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基层毒品治理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四、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自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督促会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实施必要的自律措施。”五、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市推动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禁毒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享、应对处置联动等工作体系,增强区域禁毒工作实效。”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明确禁毒要求,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自觉远离毒品,增强抵制和防范毒品的意识。”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推进禁毒重点关注物品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禁毒工作的具体部署,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及时公布本市禁毒重点关注物品清单。
“禁毒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应当限于实现工作目的的最小范围,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过度采集。能够通过部门***享的信息和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相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交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根据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工作。”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药品零售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购买人和购买数量等,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管理。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发现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向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管理平台内的经营行为,发现有下列违法网络经营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一)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销售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
“(三)销售国家禁止网上销售的其他相关物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披露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相关许可信息,以及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