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枚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

“宜兴冷冻胚胎案”终审判决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冷冻胚胎本质上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各学者各抒己见。在大陆法系“人—物”两分的框架下,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首先,冷冻胚胎在培养皿中形成并保存在人体之外。其次,冷冻胚胎植入母体后能发育成胎儿,实现不孕不育父母的愿望,满足民事主体需要。再次,随着科技的发展,冷冻胚胎能长期保存 ,为医务人员所控制。最后,冷冻胚胎虽然微小,但仍具有形体。

冷冻胚胎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民法上的物即可有生命,也可无生命。胚胎自产生之日即有生命;其二,冷冻胚胎有发育为胎儿的潜能,一般物都没有发展成人的潜能;其三,一般物不负载精神利益,但冷冻胚胎上寄托着不孕不育夫妻的精神利益。其四,一般物毁损灭失时,往往不会导致权利人精神损害。但冷冻胚胎上寄托着不孕夫妇的精神利益,可因胚胎的销毁而受到精神损害。其五,一般物的处分不涉及公序良俗问题,但胚胎的处理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其六,一般物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自由流通,但冷冻胚胎不具备该属性。

二、冷冻胚胎所有权的归属

关于精子和卵子的法律属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学者认识一致,都认为精子或卵子与自然人身体分离以前,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但精子与卵子与身体分离后,即获得了独立性,属于民法上的物。精子与卵子所有权的确定,不妨类推适用民法上孳息归属的规定,由自然人即夫妻二人取得所有权。

冷冻胚胎的形成过程可以视为民法上的混合。动产与动产的混合的法律效果是:原则上动产由权利人***有,各所有人按照混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所有权;混合的动产中可视为主物的,所有权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在一般社会观念上,并不能划分精子和卵子谁是主物,谁是从物。因此,冷冻胚胎应认定为夫妻双方***有。同时,精子和卵子没有经济价值,不能按两者在混合物中的价值确定份额比例。因此,冷冻胚胎书与双方***同***有。

三、冷冻胚胎之类型化区分

(一)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形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对***同***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同***有人同意。夫妻双方可以***同决定将冷冻胚胎捐献给科研机构或医疗机构。双方成立合同赠与关系,但具有以下特殊之处:其一,冷冻胚胎的捐献应坚持双盲原则,防止变相买卖胚胎的现象发生;其二,捐赠夫妻任意撤销权不受限制,在交付赠与物前,捐赠者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三,在胚胎尚未植入人体内前,捐赠夫妻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四,捐赠夫妻不受瑕疵担保责任,该责任应当由疏于检测的医疗机构承担。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情形

出于对人类情感的尊重,在冷冻胚胎植入母体之前,夫妻一方不愿实现人工生殖,另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胚胎捐献给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冷冻胚胎应予以销毁。

(三)婚姻关系消灭的情形

冷冻胚胎由于自身性质不能进行分割。对于如何处分冷冻胚胎,应当尊重双方的***同意志,不能协商一致,应当销毁。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

夫妻一方死亡后,冷冻胚胎属于生存一方配偶单独所有,或销毁或捐献给医疗、科研机构。无论生存一方是夫方或妻方,不应允许其采取植入手术、代孕手段生育后代。

(五)夫妻双方死亡的情形

此时冷冻胚胎具有特殊性,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因此属于民法上的无主物,应当由医疗机构基于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医院应当按照委托夫妻生前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处分胚胎。

(六)超过最长保存期限

我国未来立法可以借鉴英国和台湾,对冷冻胚胎的保存时间进行限制。超过最长保存期限,医疗机构应当征求委托夫妻的意见,进行捐献或用于科学研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委托夫妻的意见的,法律应授权医院销毁。

(七)人工生殖服务合同关系消灭情形

医疗机构和委托夫妻之间成立人工生殖服务合同关系,委托夫妻负有及时支付保存费的义务。当支付迟延时,医疗机构应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对方逾期仍不支付的,医疗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销毁胚胎。

冷冻胚胎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领域的前沿话题,关系到千万家庭的福祉。从民法基本理论出发,借鉴我国现有学术观点和域外相关立法,可以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透过法学和伦理学的双重视角重新审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和类型化区分,对人工生殖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