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自由权和平等权?
1.人身自由权
姜某与外籍人士李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姜某怀疑李某向总公司打过自己的小报告,便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事后,姜某对李某怀恨在心,纠集了多人于凌晨时分将李某从酒店拖上面包车,拉着李某到了开发区的海边,殴打、威胁李某,控制李某人身自由两个小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刑7个月。
人身自由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的非法约束、妨碍、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不受拘束和不受侵害的自由和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说来,人身自由权包括: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总的来说,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如果公民没有人身自由或者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保障,也就谈不上享有其他权利。公民只有享有了人身自由权,其作为公民的地位和尊严才得到保证,才能实际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平等权
1997年7月,平顶山市学生王某参加中考,总分456分,超过了当年427分的中招录取分数线。但他所填报的某财贸学院却因他“小儿麻痹后遗症跛行”没有予以录取,王某将该财贸学院告到了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校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予以补录。王某撤诉,得到了法院的同意。
这个案例说明,在国家通过各种制度保证公民平等权实现的同时,如果在升学、求职等方面受到歧视对待,我们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为实现平等权而努力。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包括残障人士)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公民的平等权在法律上的含义为: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公民履行法外的义务,也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外的处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我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义务和权利并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凡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履行,绝不允许有拒绝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只要求一部分公民履行义务,而允许另一部分公民不履行义务,即不允许存在特权阶层。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对待,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某些人社会地位高、功劳大或拥有的财富多,就给予特别的保护或开脱,减轻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因为某些人社会地位低、对社会的贡献小或贫穷,对其权益就不予保护或加重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不允许对同样情况、同样性质和情节的行为或事件,在适用法律上区别对待。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