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核心概念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