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收据上盖发票章没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来使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下: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