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

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义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当事人的现场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停车义务。在道路上运行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的车辆对事故发生影响的车轮,从事故的地点到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位置,往往是确定事故现场范围的重要依据,发生事故后,有关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这是第一义务。明知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属于有意变动现场,驾车逃逸的更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第二,现场保护义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虽只要求车辆驾驶人停车保护现场,但保护现场的义务人并不限于车辆驾驶人,在车辆驾驶人受伤等情况下,乘车人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

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过程的空间场所,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和处理事故的关键。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如果事故现场因为当事人的原因,没有很好地得到保护,一旦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原因的破坏,就很难复原,会给现场勘察带来困难,并可能会影响到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保护事故现场,可以采取下列的方法:

1、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围封闭,并注意保护,禁止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应当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

3、现场如果要抢救伤员,应当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4、如果现场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必要时,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

5、要注意寻找目击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地址等。

6、在繁华或者重要的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作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是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准不标记而移动车辆。

在保护现场时,应当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扎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人鞋底与路面擦痕以及油迹、水迹、血迹等;2、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以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第三,伤员抢救义务。救死扶伤是一种传统美德,而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抢救受伤人员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一时不可能有专业的医护人员救助伤者,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迅速、及时地抢救受伤人员可以防止受伤人员病情恶化,以至造成死亡,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抢救受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果受伤人员出血,应当照准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采用捆绑或者压按的方式止血;如果受伤人员失去知觉或者呕吐,应当将受伤人员横卧、舒身躺下,保证其呼吸道畅通,避免因姿势不对导致咽喉被堵塞窒息;如果受伤人员颈部或者头部受伤,抢救时不要晃动,尽量保持其原有姿势等待专业护理人员救助;如果发现受伤人员骨折,应当用木版、木棍等物将骨折部位固定,减少移动;如果受伤人员被压在车轮下,可以移动车辆将受伤人员移出,但应当标记车轮方位和受伤人员倒卧位置。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尽量拦截过往的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肇事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去医院,但应当先标好停车位置,即各个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等。如果车上还有其他人员,应当留下保护现场。驾驶员在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后,应当立即返回现场。第四,报警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报告值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一项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也是其他有能力的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场合,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报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向就近的值勤交通警察报告;2、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3、请求顺路车辆上的驾驶人或者其他人员向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4、在偏远地区,可就近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报告,请求转告。

报案时,应当尽量讲明事故发生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人员伤亡情况及处理措施,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当事人应当先报告火警,再进行事故报警。

第五,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的协助义务。

这里的协助义务,是指协助驾驶员进行现场保护、抢救伤员以及向值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现场的处理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且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二种情况是因为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或者尽管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仍然不愿意撤离现场,希望交通警察来处理交通事故,明确责任和赔偿。我们将分别进行说明。第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项规定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而采取的允许当事人自我解决争议的机制。这个机制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这种机制可以大大降低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发生堵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经常可以看见道路因并不严重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拥堵,致使道路通行的能力严重下降,影响了其他道路参与者的通行。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因拥堵造成的间接损失远远超过直接损失。第二,允许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事故,赋予了事故当事人对没有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私了”的权利,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上的重大改革。这一规定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概不能自行解决、只能听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做法。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解决自己的事情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间。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自主解决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首先,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不得撤离、破坏现场。第二,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在这里,所谓事故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事故的成因则包括当事人的过错、道路的情况、车辆是否发生故障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和事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所谓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和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第三,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必须是当事人自主自愿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在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尽管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也是不能撤离的。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当事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例如,在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中,两方已经达成一致,第三方仍存在不同意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撤离。此外,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在符合上述条件场合,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也不影响他们即时撤离现场。尽管这样可能使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当事人逃避了违章处罚责任,但这种牺牲和保障道路快速、畅通的巨大效益比较也是值得的。

本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是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成因等有争议,或者尽管没有争议,仍然愿意等候警察前来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常规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处理。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有义务撤离现场后,再就有关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说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自行撤离现场是法律赋予事故当事人的一种权利,那么在第三款中,撤离现场则成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这样规定的立法政策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尤其是轻微交通事故因当事人的纠纷而给道路通行造成的影响。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迫他人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