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的中国近代检察史
1906年的9月,清政府的军机处、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大理院会奏核议大理院官制折中认为:“远师法德,近仿日本,其官称则参以中国的旧制度,亦既斟酌中外得所折中。查推官之名肇自有唐,相传甚古,然历代皆属外僚,不系京职。考宋时大理有左右推事之称。拟改推官为推事。司直官称,亦缘古制,惟名义近于台谏,拟改总司直为总检察厅丞;改司直为检察官。”检察官由此得名,并沿袭达一个世纪,直至今日亦无更改。我觉得,仅就检察官官称的正式命名而言,沈家本翻译的“检察官”称谓达到了“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会通参酌”的初衷,创造了人们所期望的那种外观西化内里中制“参考古今”的新称谓。
为什么会这样说呢?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检察制度诞生于1906年。当年,光绪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各检察局设检察长一人,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检察官。检察官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对刑事诉讼案件提起公诉;
2、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
3、指挥司法警察逮捕罪犯;
4、调查事实,搜集证据;
5、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
6、监督预审和公判,并违正其违误;
7、监督判决之执行;
8、查验审判统计表等。
这标志着中国大陆地区近代检察制度的诞生。
问题是当时沈家本为什么把司直官改为检察官而没有采用其他称谓(称呼)呢?那是因为,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是无法从中割舍的。从社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民族文化的自然延续的角度看,检察官的本质功能有着十分明显的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中的监督烙印。按《辞海》的解释:“司直,官名。汉置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后魏至唐沿置,属延尉或大理寺,掌出使推按。唐代亦于太子官属中置司直,相当于朝廷的侍御史。”由此可见,司直官产生于汉代,主要职责是协助丞相纠察官员的不轨行为。魏晋时代受延尉指派,调查刑事案件。唐代的司直官的地位相当于副御史。
从2006年笔者所查阅的的资料来看,中国的公诉制度雏形始于公元前8世纪的东周列国时期近似2006年的公诉制度发端于公元前3世纪后期统一中国后的秦朝。那时已有“宫室告”与“非宫室告”之分。秦汉时的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亲属向官府告发,类似于自诉;另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纠举,类似于公诉。御史制度由此而生。
秦汉时御史设有专门机构,称为“御史府”,为“治官之官”。后汉改为“宪台”。魏晋、宋时更名为“兰台”。梁、陈、北朝称“御史台”。到了唐朝、御史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台长(亦称大司宪)。内部以三院分职:台院,为御史台本部,主要负责监督中央官吏,弹劾文武百官的犯罪行为;殿院,主要负责监督朝仪、朝会等;察院,主要负责对中央六部和地方州县官员的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御史的第一职责是纠察文武百官的犯罪。比如唐朝开创的会审制度,每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上丞***同审理,史称“三司推事”,后来演化为明清时代的“三法司”。
在审案的过程中,御史的职责主要是弹劾,相当于2006年的的提起公诉。据记载,唐开元十四年设堂事御吏,每日在台值班,接受诉状,遂于状头题写当事人姓名或诉讼之事,经御史对辞状推复尽理之后弹奏之。可见,弹奏乃御史专职。御史弹劾的范围很广,上至亲王公主、宰相执政,下至文武百官和地方豪强,凡有罪过,御史皆可弹之;弹劾的内容,贪赃枉法,工作疏忽,玩忽职守,违犯朝仪等等,均在弹劾之列;弹劾的提起,有由御史自己访得者,也有百姓赴台陈状者。著名的“风闻弹事”即是御史出台接受文状,略去姓名情节,然后以“风闻”之名弹奏论罪。此法始于晋时的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的故事,盛于南北朝,一直沿袭至唐。到了唐开元十四年,文武百官认为此法易出冤案,于是,朝廷规定接受告状的御史不但要具名弹奏,而且对告词内容的真假要进行验证、调查相关材料,才能弹劾。弹劾一经提出,并不直接治罪,而是由大理寺和刑部研究治罪(此谓法推)。从我查到的资料来看,御史弹劾状的末尾一般都写上“请付法推,以付典宪”。这些都表明中国古代,御史起诉犯罪,延尉、大理或刑部进行审判,大体上是有分工的。据《通志·魏·高恭传》描述:“御史若出纠劾,即移延尉,令知人数。延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所到州郡,分居别馆,御史检事,移付司直,司直复问事讫,与御史俱还,中丞弹闻,延尉科律。”这就清楚地说明,查处一起刑事案件,御史、司直、延尉扮演着不同角色。著名检察学家王桂五对此评论道:“中国的御史制度,作为一种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自秦至清,两千年从未间断,可谓历史悠久,制度完备,沿革清晰,规范详密,特点鲜明,在实现封建政治法律统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世界政治法律史上绝无仅有的。”我觉得此评精确。然而由于古代中华文明的封闭性,御史制和它的封建官僚一样,陈陈相因,似退化了的种子,不可能自然演进为近代的检察官。但是正如法学博士徐苏林所言,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血脉相通的,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御史制文化,近代的检察官制则会缺乏适应性的制度依托。近代中国检察官制既不可能是西方制度的复制品,也不可能是历史的简单复归。作为一种流变着的符号表征,从司直官到检察官称谓的演变,它敏锐地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我们再来看看20世纪初期的中国(清末),面对西方、日本的列强,清政府派出载泽等5人考察欧洲大陆各国宪政情况,看着恍如天国的对手,清朝使节再也不敢夜郎自大,纷纷要求开启立宪。对于这一切,学贯中西的清朝左侍郎沈家本是了如指掌的。他奉命修订沿用160年的《大清律例》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仿效法、德立法体例,移植检察官制度。人们不禁要问,英文“Public Prosecutor”原意就是政府律师。直到现在,我国香港地区的律政司的检控专员就是政府大律师。当初,沈家本为什么将其译为检察官呢?我觉得,除了上面所说的御史文化的影响外,就“检察”词源来说古已有监督的意思。这一情缘深深地影响了沈家本。
先说“检”字。《说文》注解:“检,书署也。”段玉裁先生注释说:“书署谓表署书函也。”并引《后汉书·祭祀志》的记载,皇家谱牒藏于石室金匮中,尚书和太常进行查验交接,题签印封谓之“表书署函”,这种活动就是“检”字的本意。皇家谱牒需要“检”,诰命谕旨、典章律令也要“检”,此是的事。到了秦汉年间又出现了专门“检”法的“御史”,所谓“御史检事,移付司直”,说的就是御史将所要弹劾的事项与典章律令相对照,如查验结果有违律令情形,则依典章律令的规定移交司直官处理。
再说“察”字。按《说文》的解释,先秦时代的“察”,字,是“覆审”的意思。又云:“察,交覆深屋也”。什么是深屋,段玉裁注释说:“古者屋四注,东西与南北皆交覆也。有堂有屋,足为深屋。”因此,许慎说的“覆审”的目的是为了明察秋毫。所谓“纤维皆审谓之察”,以明辨是非《新书·道术》,说的就是此理。
古词“检察”两字合用始见于唐代(618~907)。《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对黄门郎王硅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治敕,皇帝颁布的法律文告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就是说,中书令为皇帝起草的诏敕交由门下省复验,以驳正诏敕文稿中的差失,由此可见唐代的“检察”含有监督意思。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制文明成果时,没有把英文(英美法系)“Public Prosecutor”译为政府律师,而翻译成为检察官,是由于律师制度尚未引入中国,现代“政府”的概念和体制也尚未形成,而中国古代的御史、司直官位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相近,都是国家加强法制统一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产物,“检察”二字又恰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内在本质。因此,沈家本等人在1906年9月20日上奏光绪皇帝,将总司直改为总检察厅;将司直官改为检察官。检察官由此得名。
因此,沈家本翻译的检察官官称,既考虑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制度,又重视了中国传统的官制沿革。从文化源流上讲,中国封建社会设置的御史官制在一定程序上可以看做是检察制度的最原始形态。也可以这样描述,中国近代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古代文化官制的传承,是中西文化的合璧,因此,我们考查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文化渊源,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又离不开西方近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