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非现场证据采集标准

法律分析:将作为规范公安民警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性用书,以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依据,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线民警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执法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对执法依据、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讲解。

法律依据:《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警察非现场执法行为,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交通警察的自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机动车违法进行取证、纠正和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证据、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违法停车、逆行、乱掉头、遮挡牌照、超速行驶、越线、压线停车或行驶等。

第五条 交通警察用于获取机动车违法行为证据的技术设备,应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检验部门的计量检定。所用设备未经国家认证、授权的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检定或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技术监控设备,不得用于非现场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