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立法思想的变迁
一、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方式中国古代法的发生路径大致是由习惯到形成习惯法并最终确立成文。因而夏、商、西周的立法过程就是对习惯法的逐步确立与不断改造而后形成成文法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律包含刑和礼两方面的内容,刑礼并用,并且以刑为主,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
刑最初是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打击敌人;二是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将这种暴力行为作为常态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就逐步形成了刑法。
礼作为法的基本内容之一相对于刑出现较晚。西周建立以后礼才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发展为国家层面的制度。
周公制礼就是将礼从单纯祭祀活动中剥离出来,升格为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是为礼法。礼法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西周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征。这样就构成了是起源于夏商西周的成文法的雏形。
二、受天命与天讨、神判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夏商两代是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因而其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天讨、天罚及神判的色彩,但是这种神权思想又是从属于世俗政权的,这一点区别于西方的宗教神权往往凌驾于君权之上。当时的奴隶主极力宣扬自己是秉承天意来统治万民,比如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等等的说法。因而对于那些有违天命的人就要奉天伐罪、恭行天之罚。
值得一提的是,夏商的原始宗教观念是二元的,信鬼又信神。鬼是死去的先辈,神是至上的人格神。从某种角度而言,鬼是对神的一种束缚。商代后期,祖先神与自然神合二为一,祭祀祖先与祭祀上帝在仪式上几乎没有区别,这时候似乎二元又变成了一元。但不管是一元神观念还是二元神观念,统治集团都把自己的统治权和立法司法权说成是神的意志。
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西周立法思想的发展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代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但是又有了一定的变化。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以往的神权政治学说,将德、礼与以往的天讨、神判结合在一起确立了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
明德慎罚是在以德配天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最重要的法制原则。为了保有天命,就必须明德,为了明德就必须保民,即保持人民对西周统治的支持和拥护。简而言之就是保民的目的是明德,明德的目的是配天。这就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西周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明德慎罚的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处于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萌芽阶段,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厘订了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周公的这一礼治为西周的法律的制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各方面的指导,成为西周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以德配天、亲亲、尊尊作为西周的法律指导思想,不仅为周王朝的统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并且为以后中国法律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