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律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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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案件介绍:

柯达和倪康佳是亲戚,倪康佳在2002年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为此,柯达找到倪康佳希望他能把购房指标借给他,由他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涉诉房屋。倪康佳当即同意了柯达的借房要求,于是双方约定由柯达支付首付款,以倪康佳的名义购买该房屋,且剩余房款以倪康佳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倪康佳于2002年2月18日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倪康佳购买该涉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4万元,柯达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剩余款项倪康佳于3月5日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房屋交付之后,柯达进行了装修。在装修之后,实际入住了该诉争房屋。

2005年,柯达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房屋尾款5万元。2005年12月20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所有权人登记为倪康佳,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05年到2014年间,房价开始上涨,柯达多次找到倪康佳要求过户,但倪康佳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8月,柯达忍无可忍,将倪康佳告上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处倪康佳将该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了国家政策、侵害了社会公***利益,遂判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了柯达的诉讼请求。据悉,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9月18日,柯达将倪康佳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房屋贷款等相关款项,并赔偿因房屋升值导致的损失。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倪康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柯达购房款及其他各项款项***计45元。

二、被告倪康佳于判决后十五日内赔偿柯达房屋增值损失180元

三、驳回原告柯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因借名买房合同被判处无效之后返还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案件。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法院裁判要点在于:法院于2014年判处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并有损社会公***利益而无效。

本案中,柯达于2014年将倪康佳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倪康佳将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于2014年提出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而本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而被告并未履行其过户的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所贯穿始末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从本案过错程度上判断,被告存在主要错误。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应当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判决于法有据,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亦维护了守约方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此,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二篇:

案件介绍:

张亮与北京市某装修装饰的法定代表人罗思是多年的老友,2001年张亮预计在北京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是当时资金不够,遂找到罗思借钱。罗思当时因为公司有工作人员被派遣至京没有住房的问题而烦恼不堪,因此张亮的提议正好解决了自己的燃眉之急,因此同意了张亮的提议。双方出于信任,并未订立任何合同,仅口头协议以房屋使用款抵用房屋购房款。并未约定何时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宜。

张亮与北京市某装修装饰的法定代表人罗思系朋友关系。2001年2月17日,张亮(买受人)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201号房屋,坐落为北京市丰台区某街某小区。房屋总价款为67万元,买受人需在2001年3月1日钱支付房款16万元,于2001年4月1日前支付房款51万元。合同签订后,2001年3月1日,该房地产公司为张亮出具了入户证明。

房屋交付后,罗思对该房屋的装修等进行了简单布置,便安排了工作人员的入住。

2011年11月11日,张亮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当时该房屋已经被罗思的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近十年之久,而自己也在外租房很久了,当年的购房款算下来也相抵的差不多了,所以他找到罗思要求将房屋腾清,然后归还自己。罗思当时同意了,但是却迟迟为履行诺言。张亮在之后一直找罗思商量换房的事情,对方却迟迟不履行诺言。出于多年的朋友情谊,自己也不好说什么,只能忍气吞声。

直到2014年4月7日,张亮在此找到罗思商量换房的事情,对方却态度恶劣的超乎了张亮的想象,于是,张亮将罗思的公司北京市某装修装饰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涉诉房屋为其所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本案涉案的诉争房屋201号房屋归张亮所有。

一审判决后,罗思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过对事实的审查后,结合案情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该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双方之间虽是平等主体,但是双方并未约定何时过户,且并未签订任何相关协议,因此,从买卖性质上属于借名买房,但实际上并不涉及过户,根据案情仅涉及房屋的权属问题以及权属确认后的房屋返还问题。

本案中,张亮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涉诉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在2011年11月11日取得了该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基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法院确认张亮为该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法院确认该房屋属于张亮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而关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因北京市某装修装饰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因此法院对其主张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未予支持,而本案中并未涉及有关出资款的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北京市某装修装饰可以另行起诉张亮,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因为,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需要满足特殊条件,即2008年4月11日前购买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因此,结合案情,罗思可以主张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无效,从而要求对方承担返还出资款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