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置“诉讼有效期”这样的法律机制
不是诉讼有效期,是诉讼时效。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精髓在于赋予民事主体的自我选择权与自我决策权。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一旦当事人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历经久远,已经为社会所信赖或成为其他事实的基础,则权利人再对过去的事实自由行使请求权,就难免会有害于以该事实状态为基础所确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同时,年代久远会导致证据湮灭,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审理,即使在举证责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裁判结论也未必与事实相符。所以基于公***利益考量,应当通过确立强制性的诉讼时效制度来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则。
说的简单一些,不能躺在一些权利上睡大觉,及时处理,对自己,对社会安定,对纠纷的处理都有好处。当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