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2.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3.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5.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关押。

6.不允许秘密抓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