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2.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3.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5.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关押。
6.不允许秘密抓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