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 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分为哪三种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对于精神病人,依其精神状况,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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