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和国 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5、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