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知识科普:什么样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房屋对于每个普通家庭都是财产中重要的一部分。为避免交易税费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会存在业主需要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赠与不等同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且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这一点您知道吗?

首先,赠与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赠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一窥端倪:

案例一丈夫赠房给情人赠与合同无效

郑某与朱某系夫妻。2007年郑某与陈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郑某为了讨好陈某,安排其在与朱某***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败露,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向陈某提出分手,赠与陈某现居房屋作为补偿,陈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立即返还房屋,陈某则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

分析:一、郑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无权处分***有财产。二、郑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终止不正当恋爱关系才进行房屋赠与,且郑某明知房屋为郑某与朱某***同而接受赠与,这不属于善意获得。

结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德,系属无效行为,在判决生后应立即将该房屋归还原告。

案例二遗赠房产转赠

甲乙为夫妻,二人有***同房屋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遗嘱,其死后房屋中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遗赠给孙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随即表示接受遗赠,但房屋登记没有变更,还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将该房子赠给女儿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遗嘱),并过户到丁名下。现在孙子丙起诉,要求确认甲赠与丁房屋的行为无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后,甲和丙对该房产属于按份***有关系。因此甲赠与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或未被处分权人追认,那么一般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

另外,在人们的日常赠与中也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只是简单的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过赠与行为完成房屋过户的情况,双方应当知法守法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