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没写先天性的,保险公司就说是先天性的不给理赔,请问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
我国原《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规定,本次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保险公司最为有力的拒赔理由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所以不可抗辩期的起算点是2009年10月1日起两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母亲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投保之前也不知道这一情况,不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因为根据新旧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才可以退保。您母亲的情况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新保险法的二年不可抗辩原则不适用于本案,但保险公司如不掌握您目前的既往病案资料,而以本次病历资料擅自强行退保,做法是有欠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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