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国际商法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

法律分析:国际商法, 是以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国经营中的商品流转关系为对象, 其从事国际商事的主体小到个人、法人, 大到国家、国际组织。它的表现形式包括三种: (1) 对各缔约国均有约束力的国际商务条约或是国际商务公约, 反映了缔约国各方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要求, 并为缔约国的商业组织实现其商事活动服务。 (2) 对国际经济法中, 存在类似或是重复的主体行为均有约束力、具有统一规定的商事惯例, 此类国际惯例在世界上已得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承认, 现已成为国际商事活动的主流。 (3) 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并不能包含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一切问题, 部分国家和地区虽加入了某些条约, 但对许多商事领域仍保留立法权, 存在尚未被认可的条约与惯例。

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调整关系、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手段, 无论是国际惯例的存在, 还是国际条约或是公约, 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商事活动交往中主体的利益, 促进双方或是多方进展平稳化, 保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有序开展。国际商法的存在为国际商事活动构筑了一种良好的环境,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国民商法差异化给国际贸易交往活动中带来的摩擦与分歧, 但由于交易主体的复杂性、多样性, 仍需各国协同商定, 积极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