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明星头像和签名(未经本人允许)作为非营利性宣传,算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这个问题要分两方面:首先,头像是属于肖像权的部分。《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所以头像部分使用是可以的,

然后是签名的部分,如果他讲签名作为一种艺术创作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话,法院应当是予以支持的,所以签名这部分就有点麻烦。当然对于签名的认定还有待考量。

但是我觉得这种小事情一般是没有人来追究责任的,所以不必担心。基本情况如上所述,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