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主要区别有: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3、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4、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变动身份关系;事实行为也变动身份关系。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动产抛弃是法律行为;动产先占是事实行为。
12、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13、物权法定原则只限制法律行为,不限制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