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自哪一年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对新近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解读。

特种设备的法规如下:

1、当事人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检、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