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的法律规定
2007年,人社部修改了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后的规定将在2015年2月起实施 。
2015年1月6日,就业失业登记开始突破户籍限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文,要求各地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人社部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通知》还提出,今后《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将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新修改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相关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外。 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工作程序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183号),适用范围为凡在本实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