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和法人私人财产的区分?

在我国,公司就是法人,提问中“法人”应该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董高监,甚至可能根本不参与事务,就是个“顶事儿”的。

无论如何,作为“法人”的公司之所以是“法人”,就是为了区分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财产,因此,在公司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这二者并无直接联系,但在公司被架空的情况下,则人格否定。

法律分析

“法人”强调公司的拟制性质,其实就是指各种公司,法律将公司拟制成主体看待,因此公司负担公司的债务,股东负担股东的债务。因此,如果公司的财务确实保持独立的,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也受到保护,并不会因为公司债务受到强制执行。

但这不代表其不需要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如作为董事、监事还有其他高管人员的,具有公司法上的勤勉忠实义务,因为履职问题导致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要承担内部责任。

扩展:对股东而言,公司被起诉后可能面临的责任情形:

①出资责任: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②权力滥用责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尤其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应当赔偿;

③清算责任:如果公司破产的,股东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