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削减节假日犯法吗

您好,对于学生而言,在合理范围内,高三削减节假日不犯法。我们国家为了减轻学生压力和规范学校行为,禁止有偿补课,削减节假日进行无偿补课不属于违反规定。学生不是劳动者,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中也并未规定学校学生上课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由教育系统内部以政策或内部文件的形式来规定,具体的上课时间及放假时长可以咨询当地的教育部门。在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时长,同样适用于学校学生,可以对照该条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削减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节假日可以向教育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对于高三老师而言,节假日上班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休息或者发放加班费,如果不支付,可以向当地人社局进行投诉解决。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