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哪些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三号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修正;2012年1月6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9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草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支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省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原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