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单身生育会开除公职吗

新婚姻法单身生育会开除公职吗

新婚姻法单身生育会开除公职吗,未婚先孕已经是很正常的事情了,当今社会有很多未婚先孕的现象发生,在没有打结婚证的情况下便把小孩生下来了,后面俩人关系破裂,下面看看新婚姻法单身生育会开除公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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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对公务员的工作有影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首先,未婚生育对公职人员工作影响并不大,除非是超生。

相关法律链接: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关于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单位可进行行政处分,并需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费用参照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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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在职的员工,就是有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的产假的,但是因为其行为也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不能享受产假津贴的。同理对于未婚先孕的情况,单位也是不能因为这个理由与未婚先孕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未婚先孕是不会被开除的。

2、未婚先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的没有结婚而先怀孕了的情况,从法律上来解释就是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性行为导致的女方怀孕的情况,这也是一种没有结婚而进行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之一。

发生这样的一种情况通常是指的男女双方都没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性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准备结婚的年轻男女之中,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在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或者是双方都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但是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而造成怀孕的,也都是属于未婚先孕的范畴。

3、但是对于未婚先孕如果没有到结婚的年龄的话,最好的选择就是去正规的医院进行人流处理,如果是到了结婚的年龄,想要这个小孩的话,并且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去登记结婚,在形成婚姻关系后接着就可以去办理准生证,合法的将小孩生出来了。

4、对于发生未婚先孕的情况单位是否会将员工开除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生育计划政策之中并没有规定指出未婚先孕是违法的行为,而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就只有针对未婚生育的情况,才是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而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未婚先孕是不违法的,但是未婚生育因为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所以就不能享受国家在生育方面的生育保险待遇。

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妇女进行生育期间单位还是需要照常给生育员工批准产假的,并且不能够在员工生育期间开除正在生育期的'员工,如果开除了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侵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的行为。

5、因为法律中没有规定未婚先孕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就是不违法的,因此用人单位也就无权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并且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之中还明确的规定了,在职的女职工符合孕期、

产期、哺乳期这样的一些情况,单位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就算是合同期限已经满了的情况下,女职工是在孕期、产期或是哺乳期的期间内,也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6、还有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职女员工的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是不能降低员工待遇的,要保证其基本的工资待遇。而这样的一些规定保护的不仅仅是已婚的女职工,对于未婚先孕的女员工也是在其保护范围之内的,所以单位是不能开除未婚先孕的女员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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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生子对公务员的工作有影响吗?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也就是说单位可进行行政处分,并需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费用参照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未婚生子的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检验社会法治理念发展程度的试金石,也是完善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一环,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5]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一定的改善,不至于机械地一味给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户”的帽子。对于判断婚生与否,采取出生与受胎混合主义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认,以相反的制度作为反向救济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应当对提出否认人的范围、事由、否认期限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便于操作。

(二)建立我国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也可以进行认领,以确定亲子关系。而未经生父认领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见,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确立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确立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监护与抚养制度

1、简化户口申报手续

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户口申报流程非常复杂,而且经常受到各个环节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一直到其学龄甚至成年后还未解决,造成了很多问题。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考虑,必须简化程序和手续,如此还可以说是“享受同等权利”。

2、确立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抚养制度

笔者认为,在明确保护非婚生子女时,自然要明确其监护和抚养问题。这是从“非婚生”到“婚生”转变的应有之义。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

此外,对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难以落实的现状,建议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垫付制度。即由政府拨款儿童福利机构或慈善会先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

我们通过上文可以知道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对公务员的工作是有影响的,因为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会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普通人在单位中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交纳社会抚养费,所以对于婚姻的概念,我们大家还是需要有一点责任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