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是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组织文献,它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这标志着人权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宪章》至今已得到联合国190多个会员国的承认。它对人权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是开展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宪章》全文分为19章,***111条,其中有7处提到人权。《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权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十三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达成促进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第六十二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第六十八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据此,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第七十六条规定“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为实现《宪章》第一条规定的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宪章》第二条规定了主权平等、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是联合国一切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重要文献。章程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是全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惨痛经历的总结和反思,表达了对世界和平与安宁的渴望,对现代国际人权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依照《宪章》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