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保命规则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十条保命规则:(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必须执行上锁挂签制度。(二)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必须实施监护。(三)车辆牵引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必须加装保险绳。(四)司乘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五)燃气管线、燃气锅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必须实施监护。(六)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起重臂下严禁站人。(七)水域施工时,舷外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收放缆人员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和安全帽。操作挂机艇时熄火钥匙必须系在挂机艇操作手手腕上。(八)操作特种设备,从事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九)制作药包时必须全过程短路,放炮作业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小折射作业埋置药包、连线和爆炸机操作必须是同一人。(十)存在跌落风险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必须系安全带和实施监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