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或刑法中,是否存在“不回答等于默认(承认)"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中,存在“沉默等于承认”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秉承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决定。基于这样的民法理念,在认定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原则上应要求行为人有积极的举动。如果行为人未作出任何的积极举动,即保持沉默,而法律却将其沉默认定为是做出意思表示的话,显然有违意思自治原则。因此,现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民事主体的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原则上不得基于民事主体的沉默而认定其作出的意思表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而事实上,法律确实对“沉默等于承认”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后并没有表明是否购买的,则视为其购买。这就是法律关于“沉默等于承认”的典型规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