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权利对律师职业的影响?
法治、律师与权利,恐怕是今天我们最为熟悉的热门话语了。在法治建设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无法忽视,在繁荣和发展的背后,不和谐的音符从来没有停止过跳动。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现象,引发了人们对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的困惑与思考。笔者认为,以下三种现象的出现值得深思。第一、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经常有违反法律、违背法治精神的事件发生,国家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个人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第二、律师自身的权利受到限制、侵犯、甚至剥夺,不少律师不仅正当执业的权利无法实现,甚至人身权利也被侵犯,身陷囹圄乃至负出生命者大有人在。第三、律师的执业观念出现了变化并伴有一些不良行为的产生。
面对以上三种现象,我们不仅要问:是我们的法治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律师出了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律师权利分为3类,即律师的人身权利、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律师的诉讼权利。
律师的人身权利是指由法律赋予的、作为人而存在的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有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利。
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它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的律师正在以3种方式失去自己的权利。
1、因立法上没有规定而失去权利
尽管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律师不少的权利,但却显然在有意无意中漏掉了一项重要的权利,即没有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2、因被不当剥夺而失去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随意进行限制和剥夺。可是一些权威机关的规定却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律师的正当权利。
3、因得不到保障而失去权利
首先,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担保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这些权利却在实践中无法保证。
其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核心权利。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却相当困难。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为律师出证;有的单位做出内部规定,档案材料可以提供给公检法机关,但不能提供给律师;还有的单位甚至对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故意阻碍和刁难,不让查阅任何资料;有的虽然同意查阅,但限制律师复制并拒绝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律师的质证权得不到保障。质证权是律师履行职责而必需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可是现实中律师质证权的行使却因种种原因而得不到保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往往凭借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却十分有限,无力改变自己的不利境地。
第四,律师的阅卷权得不到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必须享有知悉案情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是检察机关一般把诉讼文书理解为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这就在实践中大大限制了律师通过阅卷可以了解到的案件事实。
第五,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等,但是,律师的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却是令人心痛的现实。
律师权利的现状会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第一、执业环境将更加艰辛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以及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抱有偏见,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滞后等原因,律师业所面临的执业环境本来就不是很好。如果权利问题再得不到解决,人身权利、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都无法保障的话,无疑将会使律师面临着更为艰辛的执业环境。
第二、执业观念将发生异变
维护法治建设的成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法律和正义而斗争是律师应当坚持的执业观念。这些观念也曾经指引着无数律师为了这个光荣的职业而奋斗终生。可是,随着如今律师权利被屡屡侵犯的现实,这种观念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许多律师们开始考虑如何趋利避害,开始把目光投向所谓的务实。尤其是刚刚跨进这个行业的年轻律师们,当看到自己的同行所上演的一幕幕悲剧时,他们为法治、为人权、为正义而奋斗的理想,恐怕还没来得及进行最初的实践就破灭了。
第三、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受到阻碍
在执业环境变得更加艰辛,律师权利反而无法得到保障的背景下,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无疑将面临着阻碍。律师业的优秀人才将流失,律师业务也得不到扩展和深化。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建立起法治建设和律师权利的良性互动关系。所谓良性互动关系可作如下表述:律师积极参与并推动法治建设,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而法治建设要赋予律师权利并切实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实现这种良性互动道德要求律师胸怀为法治而尽责的理念,心存为权而斗争的精神,并积极地行动起来,推动法治建设。能否作出一份优秀的答卷,不仅关乎自身的命运,也关乎中国法治的前途,每一个律师都该为此而奋斗。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