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稿培哪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中卜。 

为贯彻《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键码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