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依法治水。鼓励、支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工艺,发展节水型工农业和其他各业,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六条 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工业用水和航运等用水需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严格限制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兴利与除害并举,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和跨县(市)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域和其他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程序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第九条 修建取水工程,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者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同时向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供水的,应当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对水的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十一条 利用水域开发旅游项目、设置浴场、进行养殖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且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各县(市)辖区内地表水年取水量四百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年取水量四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辖区内地表水年取水量四百万立方米以下(不包含嫩江干流取水事项),地下水年取水量四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辖区内地表水日取水量三百立方米及以下(不包含嫩江干流取水事项),地下水日取水量一百立方米及以下的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区辖区内权限以上的取水;跨县(市)、区的取水;市政府或者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松辽水利委员会管理的河道(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辖区内权限内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取水量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发放取水许可证。